電子報第五十九期(94.09.1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       (有著作權  轉載必究)

、討論園地

「著作權筆記」新增「討論園地」單元,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「關于台灣的法律在大陸的使用效應」、「有關第五十八條合理使用的問題」、「有關第四十九、六十三條合理使用問題」、「販賣盜版光碟被查獲之和解問題」等議題,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,共同參與討論。

二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1.論文抄襲者的殺手CopyGuard出現

寫文章常常會引用或參考別人的「觀念」,如何作到僅是「觀念」的參考或引用,而不會發生「表達」的利用,造成侵害著作權呢?兒子小時候要寫讀書報告時,我常常給他們的建議是,看完一本書後,把它丟在一旁,憑著自己的記憶,回想書中的內容大意,作為下筆的依據,千萬不要一邊看書,一邊寫心得報告,否則最後一定會變成只是抄書,而沒有自己的創見。大家不妨作為參考。

2.美國著作權局指定使用特定瀏覽器軟體的爭議

微軟所在的美國,對於著作權局獨尊IE瀏覽器的作法,都引起這麼多的爭議,我們的政府網站偏好IE瀏覽器的建置,到底是務實的?還是盲目的?這問題可能沒有答案,但應該仔細想一想!

三、著作權判決分析

紙錢的著作權

報載一名賴姓專利商向警方檢舉,七月半的「好兄弟」們透過神明顯靈,控訴其他幾家金紙店賣仿冒的金紙,害「好兄弟」無法領用這些未經神明授權的金紙,「嚴重干擾陰間金融秩序」,請警方「以陽間的官府處理陽間的案件」,將盜版金紙店繩之以法。

四、著作權法制發展

加拿大廣播機構要求刪除不合理的科技稅

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也有類似規定為︰「廣播或電視,為公開播送之目的,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。但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。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,應於錄音或錄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。」這樣的規定對照前面所說的電腦儲存以便點歌的新作法,顯然無法因應,因為廣播機構將CD轉存在播放電腦硬碟,以供以後的播出,已經不是「暫時性錄製」,而是須要「永久性錄製」。不過,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而沒有在錄音或錄影後六個月內銷燬的,也沒有任何刑事責任,所以也沒聽說過哪一個著作財產權人出面主張權利,要求廣播機構要依限銷燬錄製物,或是支付重製權的使用報酬。面對新興科技的發展,這個議題的法制面處理,總是應再作重新評估,也許我們也應有所思考與因應才是。

五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可否將購得正版CD轉為自己手機來電鈴聲?

將CD上的音樂轉換成MID格式作為自己手機的來電鈴聲,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,但應可以主張著作權第五十一條之合理使用。惟若將其再與他人分享,就不是該條的合理使用,會構成侵害著作權。

2.將正體字著作轉換為簡體字版是改作嗎?

首先,將中文正體字著作轉換為簡體字版發行,因無任何創作性在其中,亦即任何人為之,其結果均相同,僅屬字體之轉換,應屬單純之「重製」,而非屬「改作」之行為。若進一步依大陸當地地域、習慣、用法而修改書名或對原文作任何修改、更新、附加文字,應視其是否造成重大修改而決定其是否為「改作」。一般而言,此種換要以「改作」成為新的「衍生著作」的可能性不太高。所以乙出版社應該僅是就甲出版社的著作的「重製」行為,對於該著作僅得享有在大陸地區的授權,丙的輸入台灣地區行為,是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五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,侵害甲的著作權,沒有侵害乙的任何權利。

3.圖書館的遠距圖書服務系統的著作權議題?

圖書館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進行重製之三種合理使用,宜作一併之觀察與適用。首先,最重要的是重製之客體必須限於自己之館藏。關於第二款之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」,應作最限縮之解釋與適用,亦即必須在館藏版本珍貴、易於燬損或即將燬損,且無法以普通合理價格透過市面上一般行銷管道取得者,才可以依該款重製之。若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」作過寬的解釋與適用,加上重製後的出借、流通,在現行著作權法沒有補償制度的配套措施下,必然影響著作權人的行銷市場權益,並不洽當。圖書館的遠距圖書服務系統,將許多期刊雜誌掃描成數位檔案,目的在方便檢索與傳輸或列印,是為了擴大服務讀者,並不是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」,除非透過修法討論,以條文明定為合理使用,否則,應該要獲得授權始可。要知道,讓圖書館或讀者的不方便,立法政策上是要保護著作權人,不是對於新科技的抗拒。

4.翻譯社付費請翻譯人員筆譯的著作權議題?

如果是是公司與員工的關係,以譯者為著作人,但著作財產權歸翻譯社所有。當然,雙方得以契約就前述情形作其他約定,但一般而言,翻譯社不會與譯者作其他約定。如果是委外的特約關係,就可以依第十二條出資聘人的規定定其法律關係,亦即若無特別約定,翻譯者為著作人,並享有著作財產權,但翻譯社得自由利用該著作。為了避免事後的爭議,雙方事前作好約定,是最公平的作法。

5.網拍活動的侵害著作權及肖像權?

照片自拍攝完成,就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,但是,著作人是拍攝照片的人,而不是被拍照的人,除非雙方約定以被拍照者為著作人,並享有著作財產權。至於被拍照的人,可以主張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中之肖像權。

6.google搜尋引擎的「頁庫存檔」是否侵犯著作權?

Google搜尋引擎的「頁庫存檔」,是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的行為,不過,由於是他人所放到網路上去,也是透過機器或軟體自動存檔及傳輸,單純供資訊利用,Google本身未作任何選擇與主動行為,應該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。在美國,司法實務上曾認為,文字以外,將照片與圖形縮小作「頁庫存檔」,以供檢索,仍是合理使用。

7.二手書網拍展示書籍的封面是否侵害著作權?

網拍二手書展示書籍封面,是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的行為,但應該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。至於展示內頁文字或圖片,固然仍有合理使用之可能,但容易被認定是侵害,應儘量避免。

六、著作權法逐條釋義

1.第六十五條(合理使用之效果與認定基準)--如何知道是不是合理使用

2.第六十六條(合理使用與人格權)--合理使用真的對於著作人格權沒有影響嗎?

3.第六十九條(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申請)--甚麼是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

3.第七十條(強制授權重製物銷售之限制)--為甚麼要限制強制授權重製物的外銷?

3.第七十一條(強制授權之撤銷與廢止)--強制授權為何會被撤銷或廢止?二者有何不同效果?

七、新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八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九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十、取銷訂閱電子報